专利法完成第四次修改,新修订的专利法在多个方面进行完善,如新增赔偿性惩罚制度、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等,满足社会发展需要、营造尊重创新的营商环境。
落实专利法相应措施成为公众关切。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专利法修改内容的配套规定,如期限补偿相关条款、外观设计制度相关条款、开放许可相关条款等;二是根据实践需求完善的相关规定,如与专利合作条约衔接的相关条款、完善外观设计制度相关条款等。
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张鹏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送审稿)》已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一年之后,也就是今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其中,会议强调要严格落实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专利申请和审查制度等。随后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对修改特点、修改涉及的五个方面予以回应。直到12月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全文正式公布。
正如《细则》开宗明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细则》是专利法的细化,《细则》的修订回应了专利法修改产生的实务需求。专利法修改的内容比较原则,条文表述比较简略,没有具体的落地方式。《细则》的规定比较具体、便于操作,能将新专利法的修改内容落到实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蒋强说道。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章以加强专利保护。依据专利法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其中专利授权程序中的不合理延迟以及新药上市评审的时间延迟可以申请补偿。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方面,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涉及新药上市评审方面,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是指符合规定的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请求给予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自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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