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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泓德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0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241463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 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 有的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特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 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 面临汇率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投资的风险等特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 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 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为对冲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 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因市场利率的变化带来的价格剧烈波动风险及再 投资风险,同时面临因基础资产或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 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基金份额设置 1 年的锁定期,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一 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一部分     绪言   《泓德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泓 德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泓德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明书》及其更新 告》 要》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 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前一日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 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日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该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可 提出赎回申请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有人服务的费用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柳梧城投大厦 A-1206-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号     设立日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联系人:童贤达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850195     注册资本为 1.43 亿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占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比例            合计               143,000,000   100.00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温永鹏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兼董事会秘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宏观经济研究处处长、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经济分析师。   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 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丹女士,董事,学士。现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曾任阳 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 理助理。   符学东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泰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裁,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家经济改革委员会理论组分配司副处长, 北京市无线电元件十厂专职团总支书记,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二师十一团四连兵团战士。   王克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安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总经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中心副主任,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战略规划与业务发展总监、房地产与基础 设施资产管理总监、机构客户资产管理总监。   张荟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上海多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李诗菁女士,监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硕士。曾任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富舜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量化分析师。   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西藏 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   艾新国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证券投资基金处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包头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研究发展处 处长、副处长。    童良发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信息技术中心运营部总 监、北京华彩时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CTO、北京歌华数据信息多媒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CTO、 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科电高科技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克玉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任本公司投研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及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国都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析师, 元大京华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秦毅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博士。曾任本公司多资产投资部投资经理、研究部研 究员,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李娇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本公司运营支持部总监,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岗,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资金管理岗。    赵端端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 部资深投资经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产品经理;历任泓德裕泽一年定开债券(2018 年 10 月 25 日-2022 年 5 月 30 日)、泓德裕鑫一年定开债券(2018 年 10 月 25 日-2022 年 5 月 30 日)、泓德裕丰中 短债债券(2018 年 12 月 17 日-2021 年 2 月 10 日)、泓德裕瑞三年定开债券(2020 年 5 月 理。现任泓德裕荣纯债债券、泓德裕祥债券、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泓德裕泰债券、泓 德慧享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主任:王德晓先生,简历同上。    成员:王克玉先生,简历同上。    温永鹏先生,简历同上。    秦毅先生,简历同上。    王高伟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总监,硕士。曾任恒丰银行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总 经理,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高级投资主管。    列席人员:李晓春先生,简历同上。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受托资产(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及其他受托资产) 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5)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形象。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风险准 备金制度、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 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 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 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总体原则、 方针和政策,以及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控制制度。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 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 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 离任审查等工作。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首要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自身工作中潜在 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并严格执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险控制职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 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 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 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1 人,平均年龄 38 岁,99%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 资产、 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4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428 只。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102 项最 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资产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 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柳梧城投大厦 A-1206-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850195   联系人:童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各基金销售机构下“销售机 构一览表”。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柳梧城投大厦 A-1206-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850195   联系人:童贤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联系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联系人:蔡晓慧 经办会计师:陈熹、蔡晓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0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241463 号 文准予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从起始日开始,至起始日后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在 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可以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起始日指该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该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 (申)购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暂停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调整其他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认购安排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 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实施特定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A 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养老金客户直销柜台认购实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普通认购费率                                       施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0.06%      M≥500 万           1000 元/笔          1000元/笔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适用认 购费率为 0.60%,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4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4=5.96 元   认购份额=(994.04+0.46)/1.00=994.50 份   即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一共可以得到 994.5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适用认购费率为 0.06%,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 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6%)=999.4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40=0.60 元   认购份额=(999.40+0.46)/1.00=999.86 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一共可以得到 999.86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46)/1.00=1,000.46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加上募集期间利息转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46 份 C 类基金 份额。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 准)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 赎回申请。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期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 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等不同划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 购费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和赎回费,不收取申购费。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 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养老金客户直销柜台申购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普通申购费率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0.08%          M≥500 万            1000 元/笔         1000元/笔      申购费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 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 1 年 锁定期限,1 年后方可赎回,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一: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0 元,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两 次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 万元、1,0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 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金额(a)                 100,000.00 元   10,000,000.00 元           适用申购费率(b)                   0.80%       固定金额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c=a/(1+b))或(c=a-1000)       99,206.35 元    9,999,000.00 元       申购费用(d=a-c)或 (d=1000)         793.65 元         1,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e)                     1.2300 元         1.2300 元          申购份额(f=c/e)                  80,655.57 份    8,129,268.29 份   例二: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0 元,某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柜台两次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 万元、1,000 万元,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金额(a)                    100,000.00 元   10,000,000.00 元          适用申购费率(b)                       0.08%       固定金额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c=a/(1+b))或(c=a-1000)          99,920.06 元    9,999,000.00 元      申购费用(d=a-c)或 (d=1000)              79.94 元         1,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e)                     1.2300 元         1.2300 元          申购份额(f=c/e)                  81,235.82 份    8,129,268.29 份   例三:假定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0 元,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2300=8,130.08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300 元,则其可得到 8,130.08 份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 年, 该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 元   即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 年,该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情形。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或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 述第 8、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如不存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 形,则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未能赎回的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申请赎回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即按 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该持有人的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有权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 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 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FOF 基金、可投基金的非 FOF 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合计 占基金资产的 1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本基金 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及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含 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2)基金最近 4 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 (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标,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分析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发展 前景,评估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别资产上的投 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做出动态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 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 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 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 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 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 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 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 将以内部信用研究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研究债券发行主 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在 AA 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其中 AAA 级(包括 AAA-、AAA、AAA+)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不低于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总体投 资比例的 50%,AA+级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不超过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总体 投资比例的 50%,AA 级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不超过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总体 投资比例的 20%。债券的信用等级以其债项评级为准,如无债项评级或债项评级为短期信用 评级的,则以主体评级为准。本基金对相关信用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 出具的信用评级(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相关资信评级机构需取得相关监管机构评级 业务的许可。基金持有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基金管理人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可转换债券赋予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利,投资者可能还具 有回售等其他权利,因此从这方面看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应等于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和可 转换债券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本基金在合理地给出可转换债券估值的基础上,尽量有 效地挖掘出投资价值较高的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值。其中其债券价值与 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其股权价值 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结合对可交换债 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的综合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 债券进行投资。   基于期限匹配、风险控制的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 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构、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 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 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根据个股的估值水平优 选个股,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市场认同度较高、在可预见的未来其行业处于景气周期中 的股票。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长期成长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1)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且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公司在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或者具有独 特的竞争优势,如具有垄断的资源优势、领先的技术优势、稳定的经营模式、良好的销售网 络、著名的市场品牌等。   (2)公司具有持续的成长潜力。从公司的商业盈利模式的角度深入分析其获得业绩增 长的内在驱动因素,并分析这些业绩驱动因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主要考察公司过去三年的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分析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层素质及其经营决策 能力、投资效率等方面,判断公司是否具备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能力。   (4)公司具有估值优势,主要考察 P/E、P/B、PEG、DDM 等指标。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原则上与 A 股投资策略相同,但香港股票市场与 A 股市场的 差异(包括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 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对股票投资价值可能产生影响,本基金将结合港股的资金环境和市场 环境,以及全球政治经济环境和主要经济体的货币财政政策,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 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 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 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交易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 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依托于基金管理人整体的信用研究团队,当预期某只债券有较高的违约风险时,可以购 买对应债券的信用衍生品来控制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冲击。本基金按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 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同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保持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与 对应标的债券的面值相一致。   (五)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及全市场的股票型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 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2) 基金最近 4 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根据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自上而下的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基金品种进行投资。 基金选择上以长期可持续的超额收益能力作为核心目标,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一方面通过量化规则筛选出投资价值相对突出的标的,另一方面通过定性的方式对基 金进行二次研判,多维度共同筛选出匹配组合投资策略,适合组合参与的投资标的。   本基金对主动型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框架。首先基于对 市场的整体判断,确定拟投资的品种和方向,在可选标的中筛选出符合投资要求的基金,重 点关注基金在行业风格上的配置倾向、业绩贡献度和收益稳定性。   具体筛选时,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可选基金进行综合评判,从中选出 评价靠前的产品作为备选投资基金。定量研究方面,主要从产品规模变化、业绩表现稳定性、 业绩归因分析等多角度进行综合评估,选取出风格稳健、表现良好、业绩具备可持续性的基 金作为备选。在定性研究方面,通过分析基金的管理规模、投研支持、投资逻辑、对标情况、 风控能力等多个因素,结合对基金经理的调研,综合做出评判。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资产 配置方案,综合考虑投资成本、流动性和相关法律要求,进一步优选出合适的标的进行投资。   本基金对被动型基金的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框架。首先基于对市场的整体判断,确 定拟投资的品种和方向,并从标的指数表现、跟踪误差、超额收益、规模变化等定量角度进 行分析,选取出表现稳定,符合市场方向的基金。此外,综合考虑基金流动性水平、费率水 平、市场代表性、管理人风控能力等多个因素,结合自身的投资策略,确定投资额度。   (六)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 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本基金还将积极寻 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 10%-3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 票(含存托凭证)及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 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60%;2)基金最近 4 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含存托凭证)的 比例均不低于 6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且不含本基 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的 10%;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总市值的 20%;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的 15%; 总市值的 30%;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 基金,不含上市交易的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融资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1)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2)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7)、(18)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内进行 调整。   除上述(2)、(14)、(15)、(17)、(18)、(2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而无需召开持 有人大会表决。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7)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 数收益率×5%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 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 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是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的 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股价指数。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市场推 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或上述业绩比较基准采用的指数停止发布 或更改名称,或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特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 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 面临汇率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投资的风险等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信用衍生品、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选取收盘价并加计每百 元税前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 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衍生品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 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锁定期起始日与该认/申购份额锁定期 起始日相同; 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 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除外; 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 后按相关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 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 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二)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 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 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六)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意见。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 并揭示相关风险: 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 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 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为基数计提。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 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 见。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 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泓德基金客户服 务热线(4009-100-888),泓德基金公司网站(www.hongdefund.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 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 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 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导 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1)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 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 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 临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 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4)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5)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 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 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际 购买力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 投资者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 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另外,本基金在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 能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此部分资产存在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章节。本基金基金份额设置 1 年的锁定期,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 一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港股通标的股票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股票 和债券。随着我国股票、债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的推出,我国的股票和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沪深股票市场的日均成交 量已达千亿级别。银行间和交易所主要债券品种的年成交量是存量的近 2 倍。港股通标的股 票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市值 50 亿元港币及以 上小型股和 A+H 股上市公司的 H 股,也均具有较好的市场容量和流动性。因此,本基金拟 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 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会 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 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中“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中“九、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 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三)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四)管理风险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政策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基础资产的构成与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 重因素的影响。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面临因市场利率的变化带来的价格剧烈波动风险及 再投资风险,同时面临因基础资产或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 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为非公开发行和交 易,且对投资者数量有限制,因此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潜在流动性风险较高。若发 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基金份额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 法及时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八)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 险点。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九)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风险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A.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B.价格变动的 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 差异的风险;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十)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 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无 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 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十一)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资信用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少,导致难以以合理价格进行变现的风险。 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 险。 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十二)本基金港股通机制下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 统性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 险可能相对较大。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额度不足,而不能 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 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如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如内 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导致基金所持的 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 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 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 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 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 不能及时到账,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 情形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 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 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 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 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 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 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影 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部分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 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 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 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其他风险。   (十三)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 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 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十四)公募基金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含香港互认基金、 QDII 基金、FOF 基金、可投基金的非 FOF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包括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权 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及全市场的股票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公开募集的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金既可能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 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况下,本基金存在无法变现持有的基金份额而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 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本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 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 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 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十五)本基金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 金面临自动终止的风险。   (十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履行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及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或代理人进行授权;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 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柳梧城投大厦 A-1206-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号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成立日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 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 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FOF 基金、可投基金的非 FOF 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 1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 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及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 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 定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2)基金最近 4 期季度报告 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 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 票(含存托凭证)及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 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 ①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60%;②基金最近 4 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均不低于 6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的 10%; 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⑦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⑧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⑨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①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 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④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 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金,不含上市交易的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值的 10%; 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7)、18)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 整。      除上述 2)、14)、15)、17)、18)、2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而无需召开持 有人大会表决。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6)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 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 自行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予以必要配合。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基金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等监管部门要求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 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应按基金名义完成银行存款投资账户开立手 续,配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变更等办理人员身份证明信息。开户资料须预留基金托管 人印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妥善保管预留印鉴,当发生预留印鉴变更时,及时通 知对方完成变更。如银行存款账户停止使用,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办理销户 手续。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实际需要,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机 构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如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存款证实书遗失、灭失、污损或被盗,晚于兑付日到达存款行 导致无法兑付或延迟兑付的,基金管理人应推进后续处理,基金托管人积极配合完成相关事 项。存款证实书不得进行担保、质押、背书、转让或用于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投资协议中明确存款本息资金回款路径为基金资产托管专户。在不 可抗力影响下,如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存款本息资金到期应按协议约定返 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避免资金回款风险,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及时补办出入库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 议不符,基金托管人拒绝办理入库,基金管理人应更正。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延误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书入库事宜。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如需提前支取,基 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 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外,其他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 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 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信用衍生品、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含基金)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实行全价交易的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选取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 前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的估值全价确定公允价值; 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公允价值。(4)基金的估值      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①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基金,不含 ETF 联接基金),按估值日所 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②投资于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③投资于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 值。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 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 确定公允价值。      ④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①至第③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可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衍生品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 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信用衍生品的估值处理   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④项、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及存 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 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 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送出的除外。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 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 公告为准)。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 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 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在规定信息披露媒介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在规定媒 介的公告。   五、呼叫中心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为投资人提 供服务,客服热线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 电话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 获得此项服务。   七、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手机号码并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订制短信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 服务。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书信、电子 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客服邮箱:service@hongde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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